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,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。《条例》着眼引导党员强化组织原则、组织观念,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(境)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。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(境)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,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、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,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。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,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,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、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,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,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,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。同时,《条例》第八十条新增规定,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,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,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处分。作为证人的党员,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,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,在组织向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,应当本着对党内同志、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,客观如实反映情况,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,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。
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,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,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,强调“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、能力、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”,“积极营造尊重人才、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,公正平等、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”。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印发的《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》明确,要“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”。《条例》针对授予学术称号工作中的说情打招呼、搞“圈子评审”、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,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、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,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,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。
维护组织纪律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、领导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。党员、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、强化组织意识,时刻不忘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,相信组织、依靠组织、服从组织,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。
来源 ∣ 中国纪检监察报